财办行〔201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机关事务治理局,党中心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心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心八项规定精神,严厉财经纪律,按照《》《》《中心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治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尺度,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尺度的,出差人员按尺度交纳;没有对外收费尺度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尺度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尺度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办事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办事单位收费尺度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尺度的,出差人员按尺度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尺度;没有收费尺度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尺度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留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治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心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治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制度,合理制订收费尺度,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按照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尺度合理安排。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治理规定。中心单位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治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